
公告日期:2018-07-02
公告编号:2018-015
证券代码:832748 证券简称:豫新股份 主办券商:南京证券
洛阳豫新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8年2月11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
二、有关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洛阳豫新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叶锐,董事长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耿虎,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4.其他信息:无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沧州中铁装备制造材料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王军现,公司总经理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高利,为沧州中铁装备制造材料有限公司
职工
公告编号:2018-015
4.其他信息:无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无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无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4.其他信息:无
(四)基本案情:
具体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内容请见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发布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补发)》(2018-001)。
(五)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原告对2017年10月27日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983民初5357号民事判决结果中合同工期延误扣款119,679.00元不服,由于工期拖延的原因是由于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新增项目,且施工设计与图纸不符等原因造成。原告依法提起上诉,上诉的请求如下:
1、要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即“向原告出具金额为1,680,321.00元的足6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的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1,800,000.00元的工程款;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全部承担。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公告编号:2018-015
2018年3月23日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9民终1530号,结果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上诉人洛阳豫新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四、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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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2018年6月29日,公司已收到被告支付的欠款,本次诉讼未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2018年6月29日,公司已收到被告支付的欠款,本次诉讼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六、备查文件目录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洛阳豫新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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