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4-09
证券代码:832748 证券简称:豫新股份 主办券商:南京证券
洛阳豫新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7年7月31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河北省黄骅市
二、有关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洛阳豫新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叶锐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耿虎 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
4.其他信息: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沧州中铁装备制造材料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王军现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高利,为该公司法律顾问
4.其他信息: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4.其他信息:
(四)基本案情:
2015年 10 月,我公司与被告签订了一份《炼铁厂新增 C115
管状带式输送机工程设备供货合同》和《补充协议》及《建筑安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担被告炼铁厂新增 C115 管状带式输送机工程的设计与设备供货合同。三个合同总金额共计710万元。合同签订后,我公司按约定履行了自已的全部义务,被告也陆续支付部分合同价款390万元。设备于2017年1月15日通过验收。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在验收合格后,向原告支付180万元,但被告没有履行。经我公司多次催要,无果,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
(五)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合同款180万元并于2017年1月
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至2017年
6月26日的利息45,000.00元,并支付之后利息;
2、依法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7年10月27日,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983
民初53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叛令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向被告开具并交付额度为
1,680,321.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自收到原告开具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后五日内向原告出具金额为1,680,321.00元的足6个月
银行承兑汇票;
2、判令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3、判令驳回反诉原告沧州中铁装备制造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对以上判决不服,依法提起上诉,上诉的请求如下:
1、要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即“向原告出具金额为1,680,321.00元的足6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的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180万元的工程款;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全部承担。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法院尚未作出判决,待公司取得相关文件后将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四、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2017年4月27日,我公司(原告)向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宝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我公司因中标沧州中铁 D600 管状带式皮带输送机项目,将该项目的钢结构加工工作委托被告进行。2015年12月11日,我公司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约定了各自的权利义务,由于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导致沧州中铁从我公司的工程款中扣除油漆质量问题返修费用 764,235.00 元,给我公司造成直接
经济损失 764,235.00 元,该损失依法应由被告北京宝丰钢结构工
程有限公司承担。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该案尚未判决。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暂未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同时,公司将积极、合法地主张和维护自身权益。公司也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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