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4
新疆西部朝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德信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新疆西部朝阳证字[2025]第 66 号
新疆西部朝阳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五年五月
新疆西部朝阳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德信燃气
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新疆德信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西部朝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疆德信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王群山律师、余勇律师(下
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3 日以现场会议的方
式召开的 2024 年度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下称“《信息披露规则》”)等规定等现行有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新疆德信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并现场审核了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股东大会的召开,监督了投票和计票过程。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律师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律师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律师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附件,随其他需公告的文件一并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审核后公告。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本次会议的召集会议
是由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并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网站(http://www.neeq.com.cn,下同)上予以公告。
2、2025 年 4 月 22 日,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刊登
了《新疆德信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5-014),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参会登记办法等事项。
(二)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方式召开。
2025 年 5 月 13 日北京时间 10:00 时,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
会议的方式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班泳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方式及其他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2025 年 5 月 9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有在册的公司全体股
东(在股权登记日买入证券的投资者享有此权利,在股权登记日卖出证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此权利),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其中,不包含优先股股东,不包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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