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7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杰易森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18层
电话:86-21-3886 2288 传真:86-21-3886 2288*1018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杰易森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5]第 126 号
致:上海杰易森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杰易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易森”或“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或“本次会议”),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上海杰易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文件一同披露;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信 息 披 露 平 台
(http://www.neeq.com.cn)公告了《上海杰易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5-009)(以下合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已列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
(二)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7 日 14:00 在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
路 588 号 9 楼 F 座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监督管理办法》《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 5 月 2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2 人,代表股份数为 33,792,0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29%。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2 人,代表股份数为 33,792,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29%。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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