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32753 证券简称:杰易森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上海杰易森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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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的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杰易森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杰易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
程序,提高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杰易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常设监督机构,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
事规则的规定履行职责,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为规范监事会与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监事
第四条 凡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之一的,也不得
担任公司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其本人及其配偶和
直系亲属不得兼任监事;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七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
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八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
辞任报告,不得通过辞任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第九条 如因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职工代表监事辞任导致职工代表监
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监事的辞任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任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任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如需增补的监事应当由股东代表出任,余任监事会应当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任产生的空缺。如需增补的监事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余任监事会应当要求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填补因监事辞任产生的空缺。
第十条 监事提出辞任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任
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一条 监事的权利
(一)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二)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三)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
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
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四)有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五)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监事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二)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
(三)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四)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五)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的秘密;
(六)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任期内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利益、股东利益或者职工利益遭受重大
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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