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1
公告编号:2025-021
证券代码:832754 证券简称:商安信 主办券商:华安证券
商安信(上海)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商安信(上海)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指引第 6 号——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6 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业务办理指南》以及《商安信(上海)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公司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
2025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于 2025 年 6 月 30 日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披露平台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8)。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 日至 2025 年 7 月 10 日在公司公示栏对本次拟激励对
象的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不少于 10 天,公司员工可向公司提出意见。截至公示期满,公司未收到任何人对名单提出的异议。
公司监事会充分听取了公示意见,对公司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本激励计划的全部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公众公司办法》《监管指引第 6 号》
公告编号:2025-021
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公众公司办法》《监管指引第 6 号》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激励计划提名认定激励对象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各项规定,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关于<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核查意见
2025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并于 2025 年 6 月 30 日在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披露平台披露了《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编号:2025-017)。
经核查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并结合相关事项,监事会认为:
(一)公司不存在《公众公司办法》《监管指引第 6 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 12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或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3、因涉嫌证券期货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其他情形。
因此,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激励对象对公司发生上述“(一)公司不存在《公众公司办法》《监管指引第 6 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负有个人责任;
2、激励对象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采取市场禁入措施且在禁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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