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证券代码:832754 证券简称:商安信 主办券商:华安证券
商安信(上海)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商安信(上海)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26 日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商安信(上海)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商安信(上海)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监事
会的职责、权限和议事程序,规范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维护公司、股东和员工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 公司法》”)及《商安信(上海)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最高监督机构,对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和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独立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监事会以实事求是、诚信勤勉、依法办事的原则向股东会负责并报
告工作。监事会应与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议及时沟通情况,就改进完善公司的
财务会计等工作提出书面建议。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会议的组成人员为依法选举产生的全体监事。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出解任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
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应当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召开临时会议应提前 2 日通知全体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有关部门处罚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依法召集;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监事会会议。
第九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两日
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传真、电话、邮件、专人送出等方式,送达全体监事。非专人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事由及议题;……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