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3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商安信(上海)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终止股权激励计划
的合法合规意见
商安信(上海)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安信”或“公
司”),于 2026 年 1 月 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终止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议案》。公司拟终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6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6 号》”)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业务办理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作为商安信的主办券商,负责商安信的持续督导工作,对商安信本次终止股权激励计划履行了核查程序,并就其合法合规性出具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本次终止股权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监管指引第 6 号》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股权激励计划基本情况
2025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了相关文件。
2025 年 7 月 1 日至 2025 年 7 月 10日,公司在公示栏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
名单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未收到任何人对名单提出的异议。
2025 年 7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并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了相关文件。
2025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并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了相关文件。
2025 年 11 月 7 日,公司主办券商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出具了核查
意见,并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了相关文件。
2025 年 11 月 14 日,公司召开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向 3 名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 700,000 股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3 元/股,并对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进行了相关安排,并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了相关文件。
(二)本次终止股权激励计划基本情况
根据《监管指引第 6 号》的规定:“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挂牌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有获授权益条件的应当在条件成就后 60 日内授出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挂牌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自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根据公司最新的战略规划,公司决定终止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综上,公司本次终止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董事会、监事会决策程序,将提交股东会审议。主办券商认为商安信本次终止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监管指引第6 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公司本次终止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明显损害挂牌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尚未实施完成,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尚未实际授出,激励对象均未实际获得限制性股票,本次终止事项不产生相关股份支付费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终止已与激励对象协商一致,不涉及违约赔付问题。因此本
次股权激励计划终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影响。
综上所述,主办券商认为商安信本次终止股权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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