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0
证券代码:832763 证券简称:中天科盛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中天科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经与会董事审
议,一致通过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同意票数 5 票,反对票数 0 票,弃权票数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天科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中天科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
的资金。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
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本制度是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程序作出的明确规定。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将募集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监管办法》、《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五条 自本制度通过之日起公司再次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并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公司应及时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第七条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公司在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函之前,不得使用该次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
第九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将募集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
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的支出,均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总监审核,并由总经理签字后方可予以付款。
第十三条公司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时应做到付款金额、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付款对象合理、合法,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性材料供备案查询。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其它异常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第十五条 公司若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六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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