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4-15 19:10:21 股吧网页版
ST德胜科: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15


证券代码:832764 证券简称:ST 德胜科 主办券商:中原证券
洛阳德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股东大会 股东会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的股份有限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系由洛阳德胜生物科技有限 公司。公司系由洛阳德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 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洛阳市工 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
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 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用于收购的资金 之十,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并应当 后利润中支出,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
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