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1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天津唐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零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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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唐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天津唐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天津唐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邦科技”或“公众公司”)的委托,担任本次收购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收购所涉相关法律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现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反馈意见要求,对侯延杰先生、沈阳德寿商贸有限公司本次收购唐邦科技相关法律事实和相关事项发表补充意见,出具《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唐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为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本所律师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查阅了有关文件资料、收购人出具的承诺文件等,保证《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前述核查验证过程中,唐邦科技已向本所出具书面承诺函,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是对本所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使用的释义,具有与《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之释义相同的含义。
对于《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至关重要而又没有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或其它有关单位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或者唐邦科技出具的或在收购报告书中作出的说明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收购涉及的有关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审计、投资决策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和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该等文件及其所涉内容本所律师不具备依法进行核查和评价的适当资格。
本所律师同意唐邦科技在本次收购申报材料中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审查要求引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有关内容,但其引用不得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仅供唐邦科技为本次收购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作为本次收购事项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并上报,并愿意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就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关于天津唐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项目的反馈意见》,回复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问题 1.关于同业竞争。信息披露文件内容显示,公司主营业务为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制造,收购人控制的多家核心企业从事医疗器械相关经营;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承诺与公司主营业务相类似以及存在潜在同业竞争情形的,收购人将采取资产出售、资产注入、剥离等措施,以避免与产生同业竞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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