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证券代码:832767 证券简称:安徽墨药 主办券商:湘财证券
安徽墨药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2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安徽墨药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墨药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确保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和依法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安徽墨药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安徽墨药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会议。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会议和依法行使职权。
公司董事会应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会议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三条 在本规则中,股东会指公司股东会,股东指公司所有股东。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一条 股东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行使以下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或连续十二个月)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交易事项;
(十四)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十五)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
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在一年内或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其中,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涉及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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