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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05-10 00:00:00 股吧网页版
雨来科技: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关于雨来智能科技服务(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7-05-10

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

关于雨来智能科技服务(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胥江路426号江南文化产业园5号楼2F 邮编:215002

电话:0512-67010501 传真:0512-67010500

二〇一七年五月

关于雨来智能科技服务(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2017)新苏非诉字第0509号

致:雨来智能科技服务(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雨来智能科技服务(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雨来智能科技服务(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4月17日召开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定于2016年5月9日召开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2017年4月18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发布了《雨来智能科技服务(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公告中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做出了通知,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上述行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7年5月9日上午9: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宋善德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9,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0%。

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及股东代理人均为公司董事会确认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议案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关于《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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