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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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HUNAN KING ZONE LAWYER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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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好样文化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好样文化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好样文化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对公司2022年2月21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予以见证。本所律师根据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现行适用的《好样文化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审核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相关文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全过程,验证了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听取了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并监督了上述议案的审议表决。
对自己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现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大会表决程序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召集。2022年2月7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刊登了《好样文化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关于召开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15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股东;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股权登记、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式、股东投票办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2月21日上午七时三十分钟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起止时间应为2022年2月20日15:00-2022年2月21日15:0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与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人员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加网络投票方式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名,代表股份40,528,36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6.7%。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此外,公司聘请的律师亦列席了本次现场会议。
经核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加网络投票方式召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对公告中列明的所有议案进行了表决,没有对公告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相关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免去戴海云董事职务的议案》
投票结果:赞成40,528,362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提名罗晓乐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投票结果:赞成40,528,362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免去罗晓乐公司监事职务的议案》
投票结果:赞成40,528,362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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