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5-24
甘肃明谨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吉星吉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甘肃明谨律师事务所
中国 甘肃
二〇二三年五月
甘肃明谨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吉星吉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吉星吉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明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吉星吉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吉星吉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宁波吉星吉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律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保证本法律意见书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
案》,决定于 2023 年 5 月 23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 司 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网 站
(http://www.neeq.com.cn/)刊载了《宁波吉星吉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出席对象、召开方式、审议事项联系方式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5 月 23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召开方式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有关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会议人员所持身份证明及相关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确认,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4,749,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99%。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本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相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公司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审议《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2022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4.审议《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202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6.审议《2022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
7.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8.审议《关于预计 2023 年年度公司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9.审议《关于补充确认关联方资金占用及整改的议案》;
10.审议《关于补充确认子公司吉星吉达国际旅行社(大连)有限公司收购资产的议案》;
11.审议《关于补充确认公司对外提供借款的议案》;
12.审议《关于补充确认公司 2022 年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
13.审议《董事会关于非标审计意见的说明》;
14.审议《监事会关于非标审计意见的说明》。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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