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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10 15:37:40 股吧网页版
关于给予宁波吉星吉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11-09

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3〕298 号

关于给予宁波吉星吉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宁波吉星吉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慈湖人家 366 号 1190 室。

杨兆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周建荣,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张小翠,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宁波吉星吉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星吉达”、挂牌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3 年 1 月至 6 月,吉星吉达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宁波
吉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吉星光电集团有限公司新增占用挂牌公司资金情况,新增部分日最高余额为 1,906.78 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 253.89%。吉星吉达未及时就有关资金占用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于 7 月 27 日进行了补充披露。

挂牌公司吉星吉达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资金占用,未及时披露资金占用事项,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第九十三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杨兆林控制的公司占用挂牌公司资金,违反了《公司治理规则》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周建荣知晓资金占用事项,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资金占用,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1.4 条、第 1.5 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董事会秘书张小翠未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第 1.5 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 6.2 条、
第 6.3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挂牌公司吉星吉达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给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杨兆林,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周建荣,董事会秘书张小翠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治理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准确、完整披露资金占用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我司业务规则,尽快归还占用资金,积极配合挂牌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今后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挂牌公司资金;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督促挂牌公司规范运作,保证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吉星吉达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在指
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23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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