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11-09
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3〕298 号
关于给予宁波吉星吉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宁波吉星吉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慈湖人家 366 号 1190 室。
杨兆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周建荣,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张小翠,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宁波吉星吉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星吉达”、挂牌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3 年 1 月至 6 月,吉星吉达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宁波
吉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吉星光电集团有限公司新增占用挂牌公司资金情况,新增部分日最高余额为 1,906.78 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 253.89%。吉星吉达未及时就有关资金占用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于 7 月 27 日进行了补充披露。
挂牌公司吉星吉达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资金占用,未及时披露资金占用事项,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第九十三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杨兆林控制的公司占用挂牌公司资金,违反了《公司治理规则》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周建荣知晓资金占用事项,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资金占用,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1.4 条、第 1.5 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董事会秘书张小翠未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第 1.5 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 6.2 条、
第 6.3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挂牌公司吉星吉达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给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杨兆林,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周建荣,董事会秘书张小翠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治理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准确、完整披露资金占用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我司业务规则,尽快归还占用资金,积极配合挂牌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今后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挂牌公司资金;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督促挂牌公司规范运作,保证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吉星吉达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在指
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23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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