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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18 16:13:26 股吧网页版
陆海股份: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11-18


公告编号:2020-077

证券代码:832799 证券简称:陆海股份 主办券商:东方投行
山东陆海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5 月 2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4 月 13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邓立新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董维凤、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山东威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耀平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山东陆海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刘洪晓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纪朝辉、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山东联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车长利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赵伟华、北京市大嘉德州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李文

公告编号:2020-077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刘洪晓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纪朝辉、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5 年 9 月 30 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以下简称“德州
农行”)与被告山东威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特人工”)签订三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37010120150007982、37010120150007979、37010120150007985),借款合同约定德州农行向被告威特人工贷款,金额分别为986 万元、1000 万元、1000 万元,并对借款期限、利率、罚息、复利及违约责任等作出了约定。同日,德州农行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威特人工发放了共计2986 万元的贷款。

同日,德州农行分别与被告李文、被告刘洪晓、被告山东陆海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山东联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为被告威特人工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借款到期后,被告威特人工并未依约还款,保证人也未承担保证责任。

2016 年 10 月 20 日,德州农行包括被告威特人工在内的 34 户债权转让给中国信
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双方在 2017 年 2 月 6 日发布债权转让
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通知主债务人、保证人履行还款义务。但时至今日,被告威特人工、保证人也未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还款。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依法判令被告山东威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 2986 万元及暂计算至
2020 年 6 月 12 日的利息、罚息、复利 10608677.35 元,2020 年 6 月 13 日至实
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 40468677.35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6.9%计算;
2、判令被告山东威特人工环境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公告编号:2020-077

3、判令被告李文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被告刘洪晓、山东陆海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主债权本金 2000 万元及
暂计算至 2020 年 6 月 12 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 7093954.305 元(2020 年 6
月 13 日至实际清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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