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7-19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3〕70 号
关于对赛特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赛特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
武区玄武大道 699 号-22 号 18 幢。
逯利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纪锡永,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赛特斯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赛特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特斯)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逯利军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
规,于 2023 年 7 月 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
书。上述事项发生后,赛特斯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经督促后仍未披露。
赛特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逯利军未能及时告知重大事项并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董事会秘书纪锡永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赛特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逯利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纪锡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
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3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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