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7-08
惠州市浩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本制度经公司2019年7月5日第二届第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惠州市浩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惠州市浩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和《惠州市浩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战略委员会委员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对任职资格的要求。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当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能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半数以上委员可选举出一名委员代行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三人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于会议召开前5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公司董事、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二名以上委员联名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2日发出会议通知。在事情紧急且参会委员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的限制,随时以电话或口头方式通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面记录,并于开会前将会议文件发送各委员。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战略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十五条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或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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