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7-08
证券代码:832804 证券简称:浩明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惠州市浩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本制度经公司2019年7月5日第二届第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惠州市浩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惠州市浩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惠州市浩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标准和任职资格、选任程序进行审议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当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职责。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三人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第八条《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董事会审议批准。
提名委员会应将所有研究讨论情况、材料和信息,以报告、建议或总结等形式向董事会提供,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标准、任职资格、选任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提名董事候选人和拟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交董事候选人和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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