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5-17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易兰(北京)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9]A0256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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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易兰(北京)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9]A0256号
致:易兰(北京)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及《易兰(北京)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易兰(北京)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议事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经核查,2019年4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19年4月23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平台(下称“信息披露平台”)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进行了公告。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按《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于2019年5月15日在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大街39号新硅谷D座3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陈跃中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
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本所经办律师。经核查,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四、本次会议议案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所有议案。本次会议经审议,依照《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所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2018年度权益分派预案》
3.《修订<公司章程>》
4.《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5.《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6.《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7.《2018年度报告及摘要》
8.《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9.《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核查,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出席
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其中,现场表决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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