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3
证券代码:832814 证券简称:昌耀新材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湖北昌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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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2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且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此制度尚需提交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湖北昌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湖北昌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有效、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机制,避免投资决策失误,化解投资风险,提高投资经济效益,实现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湖北昌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对外投资事项,应当由该子公司经办部门向公司申请办理相关报批手续,由公司相关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再由该子公司依其内部决策程序批准实施。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用作出资的资产对
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通过购买目标企业股权的方式所实施的收购、兼并行为;
(四)股票、债券、基金投资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
第五条 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还需遵守《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对外投资涉及的交易金额未达到前述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标准的,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批。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机构
第八条 对外投资项目的初步意向可由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也可以根据公司发展需要,由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提出投资需求。提出需求前,由相关部门或控股子公司对该投资项目可行性作初步分析、调研、咨询和论证。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十条 公司投资部门是实施对外投资的开拓部门和管理职能机构,负责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进行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整理,对拟投资项目进行投资价值评估并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按其职能参与、协助和配合公司的投资工作。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
第十二条 对外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十三条 对外投资经审批机构批准通过后,应当根据审批机构的权限或授权,由相应部门或人员负责对外投资的具体实施,并签署相关投资合同或协议。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的,可委派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担任被投资企业的董事、监事(如有)或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和监督该等企业的运营决策。
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的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该等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定期向公司报告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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