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3
证券代码:832814 证券简称:昌耀新材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湖北昌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2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且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此制度尚需提交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湖北昌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北昌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管理工作,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昌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包括挂牌前的信息披露及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其中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
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公众媒体上刊登依本制度必须披露的信息,但披露的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四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五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司可以披露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
第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须由该所至少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字。
第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预计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 50%且大于 500 万元、发
生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盈利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业绩预告应当披露相关财务数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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