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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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慧通管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康达法意字【2015】第0040-1号
二○一五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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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慧通管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康达法意字【2015】第0040-1号
致:江苏慧通管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接受江苏慧通管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江苏慧通管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项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已出具了《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慧通管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法律意见书》(康达法意字[2015]第0040号)(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现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下发的《关于江苏慧通管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基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证券法》、《公司法》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简称与《法律意见书》释义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材料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公司一般问题
1.合法合规
1.1股东主体适格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相应意见:
(1)请核查公司股东是否存在或曾经存在法律法规、任职单位规定不得担任股东的情形或者不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条件等主体资格瑕疵问题,并对公司股东适格性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公司目前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2,208.00 44.09%
1 李化
1,700.00 33.95%
2 李久英
1,100.00 21.96%
3 李有兰
合计 5,008.00 100.00%
本所律师就股东适格性进行了如下核查工作:
1、取得公安机关出具的自然人股东无犯罪记录证明;
2、通过核查股东的身份证明、简历及相关声明调查公司股东是否存在不适合担任公司股东的记录;
3、本所律师调阅了《公司章程》、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经核查,各自然人股东均年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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