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32825 证券简称:海明科技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合肥海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肥海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 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合肥海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审议重大交易事项;
(十五)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条 公司拟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对于公司在 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累计计算。
如果公司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创新层的,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 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包括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 用等)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的。
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 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公司的交易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应当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第六条 前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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