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2
证券代码:832834 证券简称:吉泰新材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吉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0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
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吉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浙江吉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制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浙江吉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独立董事对本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第四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本制度和《公司章程》
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利益,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五条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当发生对身份独立性构成影响的情形时,独立董事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进行消除,无法符合独立性条件的,应当提出辞职。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
第六条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且人数不得少于两名。
第八条独立董事中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九条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取得独立董事资格。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十条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符合《公司章程》董事任职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
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的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必要时应提出辞职。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备案和更换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第十三条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做出说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被提名人的有关资格进行审议。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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