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2
证券代码:832834 证券简称:吉泰新材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吉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于2025年8月20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吉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吉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管理水平,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证投资的安全,提高投资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金融资产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
金融资产投资包括: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长期股权投资包括:
(一)对子公司投资;
(二)对合营公司投资;
(三)对联营公司投资;
(四)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控股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所有投资业务。
第四条 公司投资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坚持成本效益原则,达到合理投资收益标准,做到为公司全体股东谋求最大利益。
第二章 授权批准及岗位分工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合法程序通过,重大金额投资必须经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的除外。
公司实行分级决策的投资决策程序:
(一)股东会是公司对外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以下事项需要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净资产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的。
(二)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事项,以下事项需要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额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三)公司董事会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对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议进行授权。额度在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权限范围内的,经总经理批准,或由总
理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权限范围内的,应报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批准实施;超过董事会批准权限范围的,应报股东会讨论通过后批准实施。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估,根据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实施批准的投资方案或处置方案。
第七条 公司对长期股权投资活动实行项目负责制管理,在项目经批准后,公司成立项目小组负责项目具体实施。
第八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审核投资的审批文件、投资合同或协议、投资处置决议等文件资料。
第九条 公司加强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确保投资全过程的有效控制。
第三章 投资可行性研究、评估与决策
第十条 公司投资应编制投资建议书,由公司授权职能部门或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并对被投资企业资信情况进行调查或考察。投资项目如有其他投资者,应根据情况对其他投资者的资信情况进行了解或调查。
第十一条 公司应指定职能部门或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重点对投资项目的目标、规模、投资方式、投资的风险与收益等做出评价。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责成相关职能部门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独立评估,并经评估人员签字后形成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投资实行集体决策。总经理办公会应根据投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评估报告(如有),形成投资报告并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投资方案。
第十四条 公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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