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2
证券代码:832834 证券简称:吉泰新材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吉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于2025年8月20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吉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吉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交易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对于必需的关联交易,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加以规范。
(四)在必需的关联交易中,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应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回避表决制度。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
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独立财务顾问。
(六)处理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不得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五条 公司与本制度第四条第 2 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第七条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与上述关联方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第三章 关联交易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购买资产(含原材料、燃料、动力)或者出售资产(含产品、商品);
2、对外投资;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12、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13、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14、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九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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