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2
公告编号:2025–029
证券代码:832834 证券简称:吉泰新材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吉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0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
议通过。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吉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吉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公告编号:2025–029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董事或其它高管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的,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其任职资格为: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 3 年以上;
(二)具有有关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良好的沟通技巧和灵活的处事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六)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可以将其解聘:
(1)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2) 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
失;
(3) 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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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公司有关规定的行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准备和向主办券商递交信息披露的文件,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并按规定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积极建立健全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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