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8
证券代码:832836 证券简称:银钢一通 主办券商:东方证券
四川银钢一通凸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四川银钢一通凸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四川银钢一通凸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制度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四川银钢一通凸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银钢一通凸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
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四川银钢一通凸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
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
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
有效实施。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五条 自本制度通过之日起公司再次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
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多从融资的,应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报备。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出具《公
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在披露公司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严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将募集资金用于公
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实行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
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
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
第十一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三方监管协议后,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规定的,可以使用募集资金。首次使用募集资金前,公司应当通知主办券商对是否存在募集资金被提前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使用受限等异常情形进行核实确认,存在相关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报告并披露。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公司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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