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0
证券代码:832836 证券简称:银钢一通 主办券商:东方证券
四川银钢一通凸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6年3月6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请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四川银钢一通凸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四川银钢一通凸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减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银钢一通凸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得
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北交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北交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交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每年通过集中竞
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为基
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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