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0
公告编号:2026-012
证券代码:832836 证券简称:银钢一通 主办券商:东方证券
四川银钢一通凸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鉴于四川银钢一通凸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为规范和完善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投资者分享公司的发展成果,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 年修订)》《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0 号——权益分派(2025 年修订)》和《四川银钢一通凸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四川银钢一通凸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公司价值目标,持续采取积极的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政策,注重对投资者回报,切实履行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
二、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公告编号:2026-012
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公司积极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三、公司上市后未来分红回报规划
(一)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在上市后三年盈利且现金充裕的前提下,原则上每年应向股东以现金方式分配一次股利。根据实际盈利情况,公司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在满足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形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供分配利润的30%。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经营情况拟定,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
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重大资金支出”系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0%。
(三)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告编号:2026-012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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