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5-20
天禾律师 莱姆佳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莱姆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律证2019第270号
致:安徽莱姆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安徽莱姆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莱姆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肖郑东、洪雅娴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根据《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会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经验证,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分别刊登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2019年5月18日上午9:30点,公司在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9人,代表股份数额3,955.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数的84.88%。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从军先生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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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禾律师 莱姆佳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有: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9人,代表股份数额3,955.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数的84.88%,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19年5月10日下午股票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及股东代表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相关持股凭证。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法律、法规、《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东及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经统计,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9人,持有表决权数3,955.3万股。
经验证,现场投票的表决程序和投票方式、计票统计方式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赞成3,955.3万票,反对0票,弃权0票,赞成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审议通过《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赞成3,955.3万票,反对0票,弃权0票,赞成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3、审议通过《2018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赞成3,955.3万票,反对0票,弃权0票,赞成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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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议通过《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赞成3,955.3万票,反对0票,弃权0票,赞成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5、审议通过《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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