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1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电旗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电旗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5修正)》《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电旗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电旗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任广慧律师、唐晓晨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5年5月19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所做出的决议及公告文件、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证明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同时,本所已得到公司的书面确认,即公司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是真实、完整、有效的,无任何隐瞒、遗漏和虚假之处,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治理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有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5年4月2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北京电旗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5年5月19日召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http://www.neeq.com.cn/)公告了《北京电旗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1.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通讯方式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2.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9日10:00在北京市朝阳区启阳路4号院中轻大厦A座19层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孔强先生主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治理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人(含通讯方式投票),代表公司持有表决权的股份74,452,47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1%,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1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见证律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3.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股东大会的资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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