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32853 证券简称:电旗股份 主办券商:华泰联合
北京电旗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5年12月0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电旗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北京电旗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电旗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受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对公司实施共同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对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公司的合营企业;
(七)公司的联营企业;
(八)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前述四类主体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法人或组织。
(九)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公司与第四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四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第六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前述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 根据与公司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12个月内,将具有第四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 过去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四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九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提供或接受劳务;
(三)提供担保;
(四)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代理;
(七)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八)许可协议;
(九)代表公司或由公司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十)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十一)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定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
(一)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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