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晨越建设项目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5】中伦成律(见)字第 067089-0001-043001 号
致:晨越建设项目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晨越建设项目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伦”或“本所”)接受晨越建设项目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
法律意见书
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4. 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
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10 日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经核查,公司发出会议通知、方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上午 10 时在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五街 777
号吉泰壹号大厦 23 楼采用现场会议投票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
法律意见书
间、地点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
1.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在股权登记日买入证券的投资者享有此权利,在股权登记日卖出证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此权利),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其中,不包含优先股股东,不包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股份类别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股权登记日
普通股 832859 晨越建管 2025 年 4 月 25 日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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