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3
证券代码:832861 证券简称:奇致激光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武汉奇致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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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12 日经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武汉奇致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武汉奇致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
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高效地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武汉奇致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行使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各种权利,维护公司、股东和员工的合法权益。监事会不干涉、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三条 监事会议事活动以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和召开监事会会议两种形式开
展。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 2 名由股东代表出任,1 名由公
司职工代表出任。监事会成员中的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由股东会选举和罢免。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选举和罢免。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二章 监事会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组织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第六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
(三)《公司章程》规定或监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主席为监事会会议召集人,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或不履行职权
时,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监事会应召开临时会议:
(一)选举或改选监事会主席;
(二)股东或员工的提议、举报事项;
(三)董事会建议或任何监事提议;
(四)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害或有重大损害危险;
(五)列席董事会议的监事向监事会通报董事会决议;
(六)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会的会议报告及利润分配等资料;
(七)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八)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
(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
(十)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
人员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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