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3
证券代码:832861 证券简称:奇致激光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武汉奇致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12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武汉奇致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奇致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
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引 3 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武汉奇致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
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本公司的子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
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以合法、合规、追求效益为原则,做到周密计划、精打细算、规范运作,正确把握投资时机和投资进度,正确处理好投资金额、投入产出、投资效益之间的关系,控制投资风险。
第五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而未履行法
定批准程序,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安全、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开户存放应选择信用良好、管理规范严格的银行。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由财务部门办理资金验证手续,并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
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召开股东会审议并及时公告。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定向发行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的,可以在募集资金能够使用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和主办券商应当就公司前期资金投入的具体情况或安排进行核查并出具专项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置换公告及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专项意见。
第十条 除非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制度另有规定,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
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上述人员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按公司资金使用审批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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