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3
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
合肥协力仪表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
合肥协力仪表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合肥协力仪表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合肥协力仪表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专职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合肥协力仪表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会议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及本所律师认为所需的其他文件和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议案、表决票及相关决议等文件。
本所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且已将全部事实、文件及资料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公司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系按照出具日之前公司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依据中国当时或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并基于对公司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于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说明,且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了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3.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的配套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前揭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它目的或用途。
基于以上声明,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年度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28 日召开董事会并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24 年 4 月 2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网站上披露了《合
肥协力仪表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
告编号:2025-011,以下简称《通知公告》),《通知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22 日上午 9:00 在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柏堰科技园石楠路 9 号公司一号楼会议室,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方式等均与《通知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2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6,535,727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1.89%。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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