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3
证券代码:832864 证券简称:协力仪控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合肥协力仪表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0 月 9 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拟修订<公司股东会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合肥协力仪表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合肥协力仪表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及工作效率,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合肥协力仪表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定公司一切重大事务。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
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审议批准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财务资助等重大事项,除应当遵守本制度其他条 款规定外,还应当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关于重大事项审议程序的要求,履行相应的股东会审议义务,确保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信息披露真实完整。
第七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
前,按类别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进行合理预计。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对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的事项有规定的,按照监管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的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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