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长沙瑞捷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沙瑞捷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维护公司形象和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 “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将对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份报价转让价格、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介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并送达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机构,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工作,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若披露季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公司定期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二)公司简介;
(三)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
(四)管理层对本年度公司经营情况进行讨论与分析;
(五)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等重要事项说明;
(六)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情况;
(八)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情况
(九)财务报告;
(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约定时间进行披露,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提前告知主办券商,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送达下列文件:
(一) 定期报告全文;
(二) 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 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 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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