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4
证券代码:832872 证券简称:飞新达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广东飞新达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0年4月2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东飞新达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挂牌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利益,理顺公司管理体制,明晰董事会的职责权限,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能力,保障董事的合法权益,保证董事会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及《广东飞新达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和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机构,对
股东大会负责,行使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
第三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董事会及其会议的召集、召开、议事及表决程序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第二章 董事会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或自行担保或被担保、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和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事项,但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除外;
(十)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或,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六条所规定的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草案或修正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十七)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董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和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的事项;
(十八)行使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董事会行使的其他权利。
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权的职权范围内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