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5-25
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飞新达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0)粤正律法字第 08161 号
致:广东飞新达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飞新达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的合法性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飞新达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在核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保证并承诺:公司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提供,不存在虚假陈述、隐瞒和遗漏,上述文件原件及其签字、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扫描件、影印件、副本与原件、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作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根据 2020 年 4 月 29 日的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召集。
2、2020 年 4 月 30 日,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通
知各股东,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通知的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0年5 月21 日上午在位于东莞市寮步镇泉塘工业区和荔街 2 号三楼的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侯立新先生主持,会议记录已由会议的召集人代表、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股东、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召开通知的要求。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负责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已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根据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到会登记记录、身份证件以及公司所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2020年5 月18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名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委派股东授权代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3 名,代表公司股份 51,133,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88.36%。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律师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还包括公司董事长、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经办律师列席会议。
经本律师核查,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均有权或已获得了合法有效的授权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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