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4
证券代码:832875 证券简称:富仕德 主办券商:华安证券
芜湖富仕德体育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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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4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芜湖富仕德体育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
资的决策与管理,控制投资方向和投资规模,拓展经营领域,保障公司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的规定以及《芜湖富仕德体育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公司为通过分配
来增加收益,或者为谋求其他利益,以货币出资,或将权益、股权、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经济行为。
第三条 投资的形式包括: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股权、不动产、单
独或与他人合资、合作的形式新建、扩建项目及其他长、短期投资、委托理财等。
第四条 公司投资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1、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2、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3、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4、坚持效益优先。
公司投资行为应尽量避免关联交易。因业务需要不得不发生关联投资,则应遵循公平原则,并遵守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 在投资事项的筹划、决议及协议签署、履行过程中涉及信息披露事
宜时,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投资有价证券及其他长、短期投资(含股权投
资)、委托理财、金融衍生品、不动产、经营性资产等的职能管理部门。投资业务所涉及的其他职能部门协助财务部办理。
第二章 投资事项的提出及审批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或相关职能部门对于具有投资可行性并经论证的潜在
投资机会,应向总经理办公会会议提出议案,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指定有关部门落实初步评估、论证事宜,并在此基础上按程序自行决策或提交公司董事会决策。
第八条 对外股权投资,由董事会、股东会分别依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在其各自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
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一)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 1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股东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对投资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投资
事项有关联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股东、董事或总经理办公会参会人员应当回避表决。
第三章 投资协议的签署与实施
第十一条 经股东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通过后,董事长、总
经理或其他授权代表处理投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第十二条 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授权代表可根据具体情况先行签订投资协
议草案,但该投资须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等有关机构决议通过后方可生效、实施。
第十三条 投资协议草案由总经理和财务部与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参与起草
或准备,也可由董事长、总经理指定专人起草或准备。重大投资协议应当经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四条 任何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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