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6-13 19:12:41 股吧网页版
慧为智能: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13


证券代码:832876 证券简称:慧为智能 公告编号:2025-072
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 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1.23:修订《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 度报告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审计人员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在年报披露工作中,因相关人员发生渎职、失职、失误等行为,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对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对责任人进行的追究与处理。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实行责任追究应遵循原则是: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有责必问;促进工作改进与提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的部门,负责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事项进行调查,董事会做出责任追究决定。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和追责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主要包括:

(一)年度财务报告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二)年度报告发生重大遗漏信息补充、重大错误信息更正;

(三)公司年度业绩预告发生重大修正;

(四)公司年度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定期报告的相关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五)证券监管机构认定为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应当披露变更、更正的原因及影响;涉及追溯调整或重述的,应当披露对以往各年度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影响金额。

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前后的数据。

第九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
审计。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造成财务报告重大差错,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华人名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执行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流程,违反公司相关要求,造成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度报告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隐瞒事实,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降职、撤职;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