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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9 17:19:40 股吧网页版
源达股份:对外投资融资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9


证券代码:832881 证券简称:源达股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秦皇岛燕大源达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融资管理

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融资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秦皇岛燕大源达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秦皇岛燕大源达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的对外投融资行为,降低投融次风险,提高投资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秦皇岛燕大源达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金融资产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

金融资产投资包括: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长期股权投资包括:

(一)对子公司投资;

(二)对合营公司投资;

(三)对联营公司投资;

(四)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等方式获得资金的行为,包括:增资扩股、定向发行等股权融资方式,借款、融资租赁等一般债权融资方式,发行债券、发行票据、资产证券化等特殊债权融资方式。

第三条 公司所有投资融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

第四条 各项对外投资融资审批权均在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无权批准对外投资融资。如果控股子公司拟进行对外投资融资,应当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

第二章 授权批准及岗位分工

第五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融资由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合法程序通过,重大金额投融资必须经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股会或董事会授权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实行分级决策的投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对对外投融资事项(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的审查和决策权限如下:
1、15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证券、期货、外汇等风险投资;
2、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不超过 50%的对外投资行为;

对值10%以上,不超过 50%的对外投资行为;
4、对于公司单笔贷款金额400万元以上,且未超过1,500万元的贷款事项。

对于未达到以上第2至4项由董事会审议的标准的投融资事项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作出决定并将有关详细材料报董事会备案。

(二)董事会行使职权的事项超过本条规定的董事会权限的,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如以上所述投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中的任一事项,适用前述不同的相关标准确定的审批机构同时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则应提交较高一级审批机构批准。

第七条 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对外投资融资,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免于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第三章 对外投资融资的执行控制

第八条 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资及融资方案时,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及人员的意见及建议,注重对外投资融资决策的几个关键指标,如现金流量、货币的时间价值、投资风险、财务费用、负债结构等。在充分考虑了项目投资风险、预计投资收益及偿债能力,并权衡各方面利弊的基础上,选择最优投资及融资方案。
第九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具体实施对外投资计划,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实施财产转移的具体操作活动。在签订投资合同、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者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当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者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应当根据需要对被投资企业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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