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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07-05 18:39:00 股吧网页版
关于对胜利德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9-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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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37
当事人:
胜利德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德润能源),住所地:
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 518 号海诺利华大厦。
赵锡军,男, 1968 年 9 月出生, 德润能源实际控制人、 董
事长。
经查明, 德润能源有以下违规事实:
一、 资金占用。山东海诺利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海诺利华) 为赵锡军控制的公司。 2017 年 4 月、 5 月期间,德
润能源合计向东营方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方宇科技)
支付 2,100 万元,方宇科技将其中收到的 1,290 万元转予海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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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 2017 年 7 月,德润能源向方宇科技支付 1,500 万元,方宇
科技收到资金后立即转给海诺利华,之后海诺利华划回 50万元,
余额 1450 万元。上述合计形成资金占用 2,740 万元,德润能源
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赵锡军在北京时代科锐新能源科
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时代科锐) 任董事,时代科锐为德润能源
关联方。 2017 年时代科锐与德润能源控股子公司成都市永龙液
化天然气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成都永龙) 发生资金往来 250 万
元,德润能源未就上述事项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赵锡军妻子的父亲和哥哥控制东营市科汇工贸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科汇工贸)为德润能源关联方。 2016 年科汇工贸与
成都永龙发生资金往来 300 万元,德润能源未就上述事项及时
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部分个人的资金支出会计处理及披露存在问题。德润
能源以借款形式向康某某、郑某、王某、隋某某转入资金,该借
款存在大量个人提现,无法确认资金去向。 同时,公司对部分费
用支出计入其他应收款,未及时记入当期损益,且 2017 年年报
对上述个人的往来金额披露与账面不一致。
四、 2015 年年报收入披露数据不准确。 2015 年 12 月,德
润能源确认对哈尔滨中昌环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利津森化化
工有限公司收入合计 10,569.29 万元。上述收入为公司签订采购
协议后直接销售给第三方公司, 公司未控制过交易商品,未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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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仓储、运输等服务,该收入实质为代理收入,应按差额确认收
入,而不应按全额确认,上述事项导致德润能源 2015 年年报收
入数据披露存在错误。
五、股权转让变更事项未及时披露。 2017 年 12 月,德润能
源与汤阴县长航燃气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出售东
营安兴成品油销售有限公司 100%股权,作价 1900 万元。 该股
权出售事项经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其后德润能源与汤
阴县长航燃气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变更协议,转让价格
由 1900 万元变更为 1400 万元,德润能源未就变更转让价格事
项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六、重大诉讼未及时披露。 2018 年 6 月,四川省成都市中
级人民法院受理德润能源子公司少数股东对德润能源的诉讼,
诉讼金额 21,664,739 元,占 2016 年经审计净资产 14.94%,德
润能源未就上述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德润能源的上述行为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违反了 《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
第 1.4 条、 1.5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
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披细则》)第四条、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对于上述违规行为,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长赵锡军负有
主要责任, 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 1.5 条、 4.1.4 条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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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 第 6.1 条、《 信
披细则》 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胜利德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赵锡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
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德润能源应当按照《业务规则》、《 信披细则》等业务规则规
范公司治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进一步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提高全员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赵锡军应当按照上述规则,
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杜绝资金占用。 特此告诫上述主体应当充
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
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德润能源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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