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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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胜利德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德润能源),住所地:
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 518 号海诺利华大厦。
赵锡军,男, 1968 年 9 月出生, 德润能源实际控制人、 董
事长。
经查明, 德润能源有以下违规事实:
一、 资金占用。山东海诺利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海诺利华) 为赵锡军控制的公司。 2017 年 4 月、 5 月期间,德
润能源合计向东营方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方宇科技)
支付 2,100 万元,方宇科技将其中收到的 1,290 万元转予海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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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 2017 年 7 月,德润能源向方宇科技支付 1,500 万元,方宇
科技收到资金后立即转给海诺利华,之后海诺利华划回 50万元,
余额 1450 万元。上述合计形成资金占用 2,740 万元,德润能源
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赵锡军在北京时代科锐新能源科
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时代科锐) 任董事,时代科锐为德润能源
关联方。 2017 年时代科锐与德润能源控股子公司成都市永龙液
化天然气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成都永龙) 发生资金往来 250 万
元,德润能源未就上述事项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赵锡军妻子的父亲和哥哥控制东营市科汇工贸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科汇工贸)为德润能源关联方。 2016 年科汇工贸与
成都永龙发生资金往来 300 万元,德润能源未就上述事项及时
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部分个人的资金支出会计处理及披露存在问题。德润
能源以借款形式向康某某、郑某、王某、隋某某转入资金,该借
款存在大量个人提现,无法确认资金去向。 同时,公司对部分费
用支出计入其他应收款,未及时记入当期损益,且 2017 年年报
对上述个人的往来金额披露与账面不一致。
四、 2015 年年报收入披露数据不准确。 2015 年 12 月,德
润能源确认对哈尔滨中昌环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利津森化化
工有限公司收入合计 10,569.29 万元。上述收入为公司签订采购
协议后直接销售给第三方公司, 公司未控制过交易商品,未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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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仓储、运输等服务,该收入实质为代理收入,应按差额确认收
入,而不应按全额确认,上述事项导致德润能源 2015 年年报收
入数据披露存在错误。
五、股权转让变更事项未及时披露。 2017 年 12 月,德润能
源与汤阴县长航燃气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出售东
营安兴成品油销售有限公司 100%股权,作价 1900 万元。 该股
权出售事项经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其后德润能源与汤
阴县长航燃气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变更协议,转让价格
由 1900 万元变更为 1400 万元,德润能源未就变更转让价格事
项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六、重大诉讼未及时披露。 2018 年 6 月,四川省成都市中
级人民法院受理德润能源子公司少数股东对德润能源的诉讼,
诉讼金额 21,664,739 元,占 2016 年经审计净资产 14.94%,德
润能源未就上述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德润能源的上述行为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违反了 《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
第 1.4 条、 1.5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
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披细则》)第四条、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对于上述违规行为,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长赵锡军负有
主要责任, 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 1.5 条、 4.1.4 条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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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 第 6.1 条、《 信
披细则》 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胜利德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赵锡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
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德润能源应当按照《业务规则》、《 信披细则》等业务规则规
范公司治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进一步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提高全员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赵锡军应当按照上述规则,
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杜绝资金占用。 特此告诫上述主体应当充
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
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德润能源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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