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6-27
证券代码:832883 证券简称:德润能源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胜利德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民事起诉状的日期:2018年8月13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8月13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重庆市江北区法院
二、 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 (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胜利德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赵锡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唐红新、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成都市永龙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赵锡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郜捷、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二) (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王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未知、未知
姓名或名称:周洪其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未知、未知
姓名或名称:杜正波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未知、未知
姓名或名称:孙渝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未知、未知
姓名或名称:成都市永龙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未知、未知
(三)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2年8月6日,胜利油田烟台物资有限公司与王强、杜正波、孙渝、周洪其、谢丹、王军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胜利油田烟台物资有限公司受让成都市永龙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67%股权,成都龙泉洪安液化气销售有限公司67%股权,成都安达液化气运输有限公司50%股权。该《股权转让合同》第4.4条约定“未披露的债务及未缴纳的税费以及其他在股权登记变更之前的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及因行政、刑事责任等而带来的损失应由甲方(王强、杜正
波、孙渝、周洪其、谢丹、王军)承担。”第12.1.1条约定“成都市永龙实业有限公司作为甲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约定的义务保证人,其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在本合同中应承担的所有义务、违约责任、出现争议时乙方为实现权力而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
费等。”
2014年11月4日,四川空分设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就设备欠款对成都市永龙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该债务系《股权转让合同》中甲方(王强、杜正波、孙渝、周洪其、谢丹、王军)未披露债务,按照《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应由王强、杜正波、孙渝、周洪其、谢丹、王军及成都市永龙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2014年12月23日,胜利油田烟台物资有限公司将持有的成都市永龙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67%股权,成都龙泉洪安液化气销售有限公司67%股权,成都安达液化气运输有限公司50%股权,转让给胜利德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4月13日,胜利德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强、杜正波、孙渝、周洪其签订《胜利德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诉讼和解协议》。协议第二项第6条约定:四川空分设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空分公司)就设备款支付已对成都永龙提起诉讼。按照2012年8月6日《股权转让合同》第4.4款的约定,如因此而致成都永龙承担民事责任的,该责任应由乙方(王强、杜正波、孙渝、周洪其)承担,乙方对该诉讼处理结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现乙方已以成都永龙的名义进行诉讼。甲方(胜利德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应确保成都永龙配合乙方提供与空分公司诉讼有关的全部证明材料,出具诉讼所需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他必要资料,否则,视为甲方违约,成都永龙应支付给空分公司的设备款均由甲方承担。如乙方胜诉,甲方应确保成都永龙将相关赔偿款项于该款项进入成都永龙账户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乙方(如涉及税收先扣除),否则,甲方每日应按迟延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乙方败诉,
乙方应按照判决结果在成都永龙承担责任的范围内于三日内将相应款项支付给成都永龙,否则每日应按迟延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就乙方与空分公司的诉讼,双方只能按照前述约定处理。
2017年12月7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川民终9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成都市永龙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四川空分设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945.5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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