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6-27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胜利德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风险提示公告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或“主办券商”)系胜利德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德润能源,证券代码:832883,以下简称“德润能源”或“公司”)的主办券商。现就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作出以下风险提示:
(一)公司未按时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公司及相关人员被股转系统处以纪律处分和自律监管措施
公司原应于2019年4月30日前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系统”)信息披露平台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但截至2019年4月30日未能在股转系统信息披露平台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对于公司违规行为,时任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负责人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1.5条的相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6.1条、第6.2条、第6.3条及《信息披露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做出如下决定:给予公司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计入诚信档案。给予时任董事长赵锡军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计入诚信档案。对时任董事会秘书/时任信息披露负责人洪东洲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披露了《胜利德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关于给予胜利德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纪律处分和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二)公司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称“山东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胜利德润源股份有限公司、赵锡军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8】69号)。
山东证监局认为,德润能源公司治理与规范运作方面存在的问题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山东证监局认为,德润能源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赵锡军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长应对上述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赵锡军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对公司提出以下整改要求:一是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重大事项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二是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解决关联方占用资金问题;三是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收回公司出借给个人的大额资金;四是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公司治理及内控制度,维护公司财产独立及安全,杜绝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方式占用或者转移挂牌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五是认真核查近年来的财务资料,对前期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进行更正,并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可靠及合法合规。
公司应当在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的3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山东证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包括但不限于整改时间、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整改效果等。山东证监局将对公司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査,并视情况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措施。
上述情况已在股转系统信息披露平台披露,详见西南证券于2018年9月21日披露的《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胜利德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的风险提示公告》、2018年10月8日披露的《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胜利德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风险提示公告》及德润能源于2018年10月8日披露的《胜利德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赵锡军收到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三)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
主办券商关注到,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德润能源2018年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加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事项段的非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如下:
“德润能源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管理制度不健全,存在大额异常往来款,我们未能对截至2018年12月31日预付账款账面余额14,207,082.43元、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58,672,328.10元获取令人满意的审计证据,从而无法确定其交易实质。”
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事项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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