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1-06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
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63号)、中国证监会宁
波监管局《宁波辖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工作指引》(甬
证监发[2016] 89号)、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关于要求披露辅导工
作有关信息的通知》(甬证监发[2014118号)的规定,民生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辅导机构”)与浙江瑞晟智能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晟智能”或“辅导对象”或“公司”)于
2019年5月27日签署了《辅导协议》,并取得了贵局出具的《关于浙江
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辅导登记日的确认函》(甬证监函[2019]19
号),确定辅导登记日为2019年5月27日。根据《辅导协议》的规定,
民生证券自辅导登记之日(2019年5月27日)起成立了专门的辅导工作
小组,组织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嘉华律师”、“律师”)、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众华会计师”、“会计
师”)对瑞晟智能开展辅导工作,在贵局的悉心指导和其他中介机构的
密切配合下,辅导机构完成了本次辅导工作。现辅导工作进展情况及
整个辅导阶段的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一、辅导时间及辅导备案情况
本次辅导工作登记曰为2019年5月27日,辅导工作在2019年5
月-2019年12月期间持续开展,并于2019年8月向贵局报送了《民
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辅导工作备
案报告(第一期)》,2019年11月向贵局报送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辅导工作备案报告(第二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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